作者:裴丹青
文献出处:清史研究2022年02期
内容摘要:嘉道年间河工因用度奇高,被认为是河员贪腐所致。至于河员贪腐的判断标准,河员可以在哪些环节贪污,清廷如何应对,学界鲜见深入讨论。时人默认河款到工七成便为廉工,其余三成用于维持河工机构的常规运转,最终融销于河帑之中。不过,即便融销率超过三成,也并不意味着全为河员所贪。乾嘉之交河款浮报虚销问题严重,是河员利用通融奏销旧例,以及另案随时题奏请修之制,来突破夫料例价限制与岁额河银不敷工用的产物。受治河以费为省理念,河道工程事后难以查实,以及河工册籍的不公开性等因素制约,清廷无法从根本上剔除河员虚报浮销弊政。